和讯IT消息 12月29日下午,信产部网站发布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》。规定指出,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只能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,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。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《许可证》或履行备案手续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。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。
12月29日晚间,酷6网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李善友在接受和讯IT采访时表示,还没有看到相关消息,所以不便做出回应。
据悉,这一管理规定从2006年开始起草,2007年定稿,对国内含移动互联网在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。该规定所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,是指制作、编辑、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,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。


